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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遷址是否補繳兩免三減半期間所享受的優惠?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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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個客戶是注冊在浦東新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享受15%稅率和兩免三減半。目前兩免三減半已經結束,但是經營期還不到10年,現在正在考慮遷到蘇州,我們了解稅務上要在浦東做注銷登記,工商要做變更登記。 我們的問題是,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要補交兩免三減半所享受的優惠?我們認為公司并沒有關閉,實際的經營期還在繼續,應該不用追繳,不知道我們的理解正確嗎?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關于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8年后條件發生變化的處理。國稅發[2008]23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2008年后,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各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對這類企業進行匯算清繳時,應對其經營業務內容和經營期限等變化情況進行審核。 針對貴公司2008年后,實際經營還在繼續,確屬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不屬于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我們認為不應補交兩免三減半所享受的優惠,同時,建議貴公司與當地主管稅務溝通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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