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稅收優惠依賴問題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明確指出: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也作出了相同的規定。何為“稅收優惠依賴”,以創業板上市為例,最常見的情形有:1.發行人報告期內享受的稅收優惠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2.發行人享受的稅收優惠下一年度存在被終止的情形;3.最近一年稅收優惠占凈利潤的比例超過30%。文化企業上市被認定存在稅收優惠“嚴重依賴”,會構成上市的實質性障礙。
(三)特殊稅務處理被否定
根據財稅[2009]59《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企業發生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而被視為一般性重組,產生補繳稅款的法律后果。
(四)“營改增”帶來的挑戰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國家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至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廣東和廈門、深圳10個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文化創意企業將按國家規定進行稅制改革。原有的無償提供勞務在“營改增”后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否則會有納稅調整風險;增值稅實行嚴格的以票控稅制度,發票管理不規范也會引發納稅調整的風險。等等。
二、文化企業應對納稅調整風險的策略
(一)完善財務核算制度
規范健全的財務制度是企業上市的基本條件之一,也是企業享受各種優惠的必要條件。“營改增”后,原營業稅納稅人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也必須滿足財務核算制度完善健全的要求。完善的財務核算制度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設置相應的科目、賬簿,相應的,要建立本企業的財務崗位與分工。對于大型企業,可以設立專門的稅務崗位,處理企業日常稅務事項,同時防范企業的稅務風險。
“營改增”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應該高度重視,一方面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抵扣的依據,必須要合規;另一方面,增值稅專用發票引發的行政及刑事風險需要重點防范。
(二)遺留稅務問題要盡早解決
擬上市文化企業遇到稅收遺留問題,應積極與稅務機關進行有效溝通,在適當的時候,應向稅務機關申請批復,以明確涉稅問題的處理方法。必要時,還可以聘期專業機構幫助處理此類問題,分擔部分風險。
如果是由于稅收制度理解偏差、征管力度不強等原因造成的遺留稅務問題,稅務機關通常要求企業補稅即可,也不會要求滯納金。因此,文化企業上市過程中遇到歷史遺留稅務問題,需要盡早解決。
(三)稅收優惠的爭取與維持
我國稅收優惠主要分為區域性的和行業性的。對西部地區文化創意企業,按規定可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針對文化創意企業的行業優惠多集中在體制內的單位或有科技元素的動漫、軟件等。比如,文化企業若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核心知識產權、研發費用、高新收入等六項指標,被認定文化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需要準備大量的申請材料,同時,為了維持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按照規定,企業還需要每年向主管部門遞交備案材料。此外,動漫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較多,企業應積極爭取稅收優惠并做好維持工作。
(四)特殊性稅務處理需做好備案工作
由于《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執行,因而發生在2008年之后的特殊性重組均有義務備案。因此,為避免此項稅務風險,對于尚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特殊性重組,重組方均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同時,當事各方仍需在完成重組業務后的下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情況說明,以證明企業在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有關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未發生改變。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同一重組業務的當事各方均遵守一致稅務處理原則,即統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稅務處理。否則履行備案義務的一方很可能因為其它方沒有備案而承擔相應的稅務風險,甚至遭受損失。
除了以上主要納稅調整風險,文化企業上市前的關聯交易也會引起納稅調整風險,選擇海外上市的文化企業存在股票期權的納稅風險,等等。文化企業在上市及經營過程中,需要充分樹立稅務成本意識,做好稅務規劃,必要時,借助專業人員的力量,以維護企業稅收利益。
(劉天永,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高級合伙人,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揚州稅院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