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新建一廠區,包括辦公樓、車間等房屋建筑物,現在建筑方還沒有進行竣工結算,但我公司已將部分竣工的房屋按暫估價計入固定資產,印花稅如何計征?是按照固定資產購銷合同,還是按照建筑安裝的施工合同繳納? 答:《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和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規定:
9、某些合同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應否補貼印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應是與建筑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應在合同書立時貼花。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