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鄭州新區地方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的解讀一. 爭議處理業務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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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公告的目的、依據是什么?
(一)目的。為進一步規范存量房交易稅收管理,有效解決納稅人因對存量房評估工作的誤解、疑慮而引起的納稅爭議,依法保護納稅人的知情權、申辯權、申請法律救濟權等合法權益。
(二)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0〕10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1]61號)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11〕84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三、存量房爭議申請如何受理?
(一)納稅人申請。存量房評估系統生成的計稅評估價格高于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如納稅人無異議,則直接以計稅評估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如納稅人有異議且需要稅務機關進行復核的,納稅人應當提出申請并提供其申報交易價格真實、爭議理由正當的書面證明材料。
存量房評估系統出具的計稅價格高于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時,如果納稅人不接受計稅價格,納稅人既可以選擇放棄交易,也可以選擇爭議申請。
(二)受理機關。鄭州新區地方稅務局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稅務分局受理鄭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轄區內存量房爭議申請;鄭州航空港區地方稅務局、中牟縣地方稅務局分別受理其轄區內的存量房爭議申請。
四、主管稅務機關復核的程序是什么?
(一)書面審核。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納稅人《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申請表》的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理由和書面證明材料進行書面審核,主要是核實納稅人申訴理由和審核材料的正當性、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正當理由的審核。理由是否正當,《辦法》列舉了八類,即
1.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的房地產權屬轉移;
2.具有合法資質的拍賣機構依法拍賣的;
3.存量房曾發生火災、兇殺、爆炸等重大事件導致低價出售的;
4.存量房存在功能性結構破損等嚴重質量問題的;
5.經房地產所在地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的評估價格;
6.將房屋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的;
7.鄭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房屋價格認證結果的;
8.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情況。其中,第三、四種情形,需要主管稅務機關結合納稅人提供的原始書面材料進行確認。
(三)實地調查。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納稅人提供的書面證明材料后,認為需要采取實地調查程序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實地調查確認。
(四)爭議申請的受理,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納稅人《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申請表》的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理由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決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同時向申請人下達《存量房評估計稅價格爭議受理通知書》(附件1)或《存量房評估計稅價格爭議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2)。
(五)爭議申請的處理。應當于受理當日將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送達存量房計稅價格管理部門,并在5個工作日內重新核定,作出爭議處理決定。下達《存量房評估計稅價格爭議處理決定書》(附件3);情況復雜無法按時辦結的,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六)復核只進行一次。對同一存量房同一交易的價格爭議,納稅人只能申請一次爭議處理。納稅人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可以采取行政救濟措施。
五、納稅人如何申請行政救濟措施?
(一)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納稅人提出行政救濟的理由。納稅人對《存量房評估計稅價格爭議處理決定書》確定的計稅價格仍有異議。
(三)依據、程序、時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一百條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第三十三條規定,在依照稅務機關確定的金額繳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以后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納稅人虛假申報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帳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相關政策——鄭州新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1號鄭州新區地方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