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核力發電企業的實際運作看,核電廠操縱員的培養費用是一項持續、必要和生產運行緊密相關的投入,是發電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同于一般的職工教育培訓支出。 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明確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可作為核電企業發電成本稅前扣除,同時強調,企業應將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與員工的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 本政策適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2013年以前發生的上述事項尚未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可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對于手續不全、證據不清的,企業應及時補充完善。考慮到企業2013年度匯算清繳前接收政府或股東劃入資產,事項比較復雜,補充相關證據和手續需要一定時間,因此,公告將補充完善時間延長到2014年底,到期仍未完成的,一律按稅法規定嚴格處理,防止企業濫用該政策。 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