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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業公司虛開大額增值稅發票被查 |
發布時間:2016/9/26 來源: 閱讀次數:1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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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公司領導指示,會計虛開2000余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300余萬元。據悉,該公司法人和會計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和3年。毛某是山東青島市某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馮某是該公司會計。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為了牟取非法利益,經毛某認可后,馮某與武漢4家皮革公司先后達成了合作協議。4家武漢公司為毛某公司的購貨單位,但雙方并沒有真實貨物購銷情況。通過空轉資金,4家公司共提供給毛某公司229份增值稅專用發票,事后獲得一定回扣。經查,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金額共2677萬元,經武漢市國稅局認定,稅款數額共388萬余元。去年上半年,毛某和馮某先后被警方抓獲歸案。公訴機關認為,毛某找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馮某作為具體實施行為人,兩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毛某辯稱,自己只是公司掛名的法人,沒有參與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對馮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毫不知情。馮某辯稱是聽從領導安排做事,自己從中并未獲利。法院審理查明,毛某所在公司屬家族類型私營企業,故認定毛某屬于該公司員工,且不能否定其作為公司負責人的事實。近日,依法判處毛某有期徒刑11年,馮某有期徒刑3年。湖北朋來律師事務所律師隆萬花介紹,本案屬于單位犯罪,而被告人馮某作為公司的會計,受單位領導指派參與了本案的犯罪行為,在犯罪過程中起到的只是輔助作用,因此相對獲得輕判。但“受領導指使”不能成為逃脫法律責任的借口,行為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主要考慮到執行的內容是否“明顯違法”,是否提出反對意見,以及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結果大小。故建議財務人員作為對公款有管理權的人員,應當能夠認識到領導指令的行為不屬于本人職務范圍內的事項而屬于違法之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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