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旗下電子商務公司要求顧客退貨時必須交還發票,但是有不少惡意退貨的情況,顧客就是不肯退發票,這種情況怎么解決比較好?
答:《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根據上述規定,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企業為顧客開具了普通發票,發生退貨,目前各地方處理規定不同,以下政策供參考,還請進一步咨詢主管稅務機關執行口徑。
參考《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普通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國稅函[2009]12號)第五條規定,使用普通發票的納稅企業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具紅字發票的,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可以收回原發票的,銷貨方應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開具紅字發票。作廢發票應與紅字發票記賬聯粘貼在一起記賬。
(二)原發票無法收回的,銷貨方應在取得以下資料后開具紅字發票(銷售給個人消費者的除外):購貨方取得的原發票無法退回的原因說明及退貨說明證明文件,原購銷合同復印件,因質量問題退貨需取得退貨貨物的運輸單據復印件(自運退貨貨物的,由運輸者出具書面說明)。上述資料應與紅字發票記賬聯粘貼在一起記賬。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發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號)第五十七條規定,用票單位和個人開具普通發票后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的,收回原普通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需開具紅字發票的,應在取得對方的書面證明后,方可開具。其中:發生退貨的應在開票方貨物驗收入庫后,按退貨金額開具紅字發票;發生銷售折讓的,按折讓金額開具紅字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