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注銷操作規程第一條為規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注銷管理,防止國家稅款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凡在湖北省境內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注銷,均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注銷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增值稅納稅義務,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主管國稅機關依法受理時,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注銷的業務。
第四條主管國稅機關在注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前,應按規定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及其他各類增值稅稅務認定資格注銷手續,并進行增值稅清算(以下簡稱清算)。
出口貨物退(免)稅資格注銷按《湖北省出口貨物退(免)稅工作規程(試行)》相關規定辦理。其他各類增值稅稅務認定資格主要是指增值稅減免稅備案類和報批類相關稅務認定資格。
第五條納稅人有消費稅納稅義務的,應一并進行消費稅清算。
第六條清算期按照以下原則確定:對納稅人生產經營期超過3年的,清算期限為3年;對納稅人生產經營期不到3年的,以實際經營期為清算期;納稅人在清算期間經過稅務稽查的,清算期從最后一次稅務稽查的檢查所屬期限的截止日期起,到申請注銷登記之日止。
第七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注銷清算工作,由主管國稅機關稅政部門組織,稅源管理部門具體實施。在清算中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繳納稅款或騙稅嫌疑等情形的,應按規定移送稽查部門處理。
第八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辦稅服務廳按規定受理納稅人申請,受理當日在稅收綜合征管軟件中作“注銷登記”案源處理,發送到稅源管理部門。
第九條稅源管理部門在60天內完成清算工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注銷稅收清算表》(附件一),并在《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附件二)“清繳稅款、滯納金、罰款情況”欄和“檢查情況”欄簽署意見,同時在綜合征管軟件中簽署清算意見。
第十條清算主要內容包括:
(一)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銷售額(含視同銷售)、混合銷售行為、價外費用等是否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是否按規定申報;
(二)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各類扣稅憑證是否按規定取得,申報抵扣是否符合政策規定,取得返利、折讓等是否按規定做進項稅額轉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計算是否符合規定;
(三)發票的領、用、存情況;
(四)通過實地盤存,查看納稅人存貨賬、表、實物是否相符。
第十一條稅源管理部門在清算過程中督促納稅人作廢防偽稅控系統空白發票,辦理發票繳銷手續。稅政部門協調稅源管理部門、辦稅服務廳處理清算期間抄報稅和納稅申報事宜。
第十二條稅源管理部門清算完畢后,在2個工作日內督促納稅人進行注銷報稅;注銷報稅完成后,在《防偽稅控企業兩卡收繳情況登記表》(附件三)簽署意見;將《防偽稅控企業兩卡收繳情況登記表》、《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交辦稅服務廳并督促納稅人將防偽稅控金稅卡、IC卡實物交辦稅服務廳發票發售崗。
第十三條辦稅服務廳收到《防偽稅控企業兩卡收繳情況登記表》、金稅卡、IC卡實物后,在《防偽稅控企業兩卡收繳情況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傳遞給稅政部門;根據前期已辦理發票繳銷情況在《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繳銷發票情況”欄簽署意見。
第十四條稅政部門收到《防偽稅控企業兩卡收繳情況登記表》后,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防偽稅控發行崗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對該納稅人進行注銷發行,在綜合征管軟件中進行防偽稅控資格注銷,并將相關資料傳遞給稅源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稅源管理部門收到注銷納稅人防偽稅控資格資料后,填報《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審批表》(附件四),在2個工作日內錄入綜合征管軟件,連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注銷稅收清算表》一并傳遞給稅政部門。
第十六條稅政部門收到《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審批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注銷稅收清算表》進行初審,簽署初審意見,2個工作日內傳遞分管稅政部門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分管稅政部門領導收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注銷稅收清算表》和《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審批表》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終審,在《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審批表》上簽署終審意見后,將相關資料傳遞稅政部門。
第十八條稅政部門將《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審批表》傳遞辦稅服務廳,并將相關資料存檔。
第十九條本規程由湖北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附件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注銷稅收清算表》
附件二:《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附件三:《防偽稅控企業注銷、兩卡收繳情況登記表》
附件四:《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審批表》
附件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注銷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