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代企業向銀行借款收取的利息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全文廢止]
蘇地稅函[2004]188號 2004.9.6
常州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個人代企業向銀行借款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的請示》(常地稅發[2004]6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企業以反擔保形式或個人資產抵押形式由個人向銀行貸款,所貸款項交由企業使用,應支付的利息由企業付給貸款的個人,再由個人全額付給銀行。
由于在整個借貸過程中,個人并未取得所得,因此上述情況下企業支付給個人的貸款利息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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