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3.28各市、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一條的規定,現將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對在我省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享受免稅政策還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三、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縣(區)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本通知所述“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本通知所述“單位在職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雇員。
單位和個人采用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殘疾人掛名而不實際上崗工作、虛報殘疾人安置比例、為殘疾人不繳或少繳規定的社會保險、變相向殘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資等方法騙取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其實際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免稅款應全額追繳入庫,并自其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三年內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