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9號 2014-11-25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外地進京施工企業在京各項稅費的征收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一)在我市建設工程專業發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合同備案且申請代開發票的外地進京施工企業(以下簡稱外施企業),應向西城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西城局)申報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手續,其他區縣地方稅務局、分局不再受理上述外施企業的臨時稅務登記申請。
(二)外施企業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按規定填報《稅務登記表》(適用臨時納稅人),并提交以下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2.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4.《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原件;
5.負責人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西城局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三)外施企業在京備案多個施工項目的,應持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西城局辦理報驗手續。
(四)外施企業應自全部項目竣工結算之日起15日內,持《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原件)、《外出經營活動申報表》向西城局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原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加蓋單位公章后退還納稅人。
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在地方稅務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外施企業,其在我市設立的由其直接管理的項目部(以下簡稱直管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由西城局在交易中心代開發票環節負責征收。
(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外施企業,其直管項目部首次在承發包交易中心代開發票時,應提交其企業所得稅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的說明,并在第二次開票時出示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開據的首次開票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繳款書或由外地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的證明。
(三)外地總機構在我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ONT>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執行。
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外施企業根據賬簿設置和會計核算的狀況,可采取據實扣繳和定率扣繳的方式扣繳申報工程從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
1.會計賬簿設置規范,財務制度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外施企業,經稅務登記地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后,可采取據實扣繳的方式扣繳申報工程從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
2.對未設立會計賬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未如實申報工程作業相關人員數量、構成、身份證件、工資薪金情況的外施企業,按工程收入的0.3%定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將工程分包給他人的,允許其以扣減應支付給分包人的工程價款作為計稅金額。
3.對于不采取據實扣繳的方式扣繳申報工程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外施企業,應一律按工程收入定率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在工程從業人員之間分攤,不進行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
(二)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相關資料后,當場在《外施企業據實扣繳個人所得稅申請表》(附件1)上簽署審核意見并簽字蓋章。
(三)采取據實扣繳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外施企業,應按期進行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
四、繳納印花稅
外施企業涉稅合同繳納印花稅,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委托北京市建設工程專業勞務發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3年第13號)規定執行。
五、其他事項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交易中心新備案項目適用本公告規定。在此之前已備案但尚未辦理竣工結算手續的項目,仍按原征收方式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外施企業據實扣繳個人所得稅申請表下載:doc文件
2.關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地進京施工企業稅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11月19日關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地進京施工企業稅收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一、如何理解外地進京施工企業在京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2003年第7號令)以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1號)要求,在我市建設工程專業發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合同備案且申請代開發票的外地進京施工企業(以下簡稱外施企業),應向西城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西城局)申報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手續。
外施企業應自全部項目竣工結算之日起15日內,持《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原件)、《外出經營活動申報表》向西城局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二、如何把握外施企業在京直屬項目部預分0.2%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三條的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由西城局在交易中心代開發票環節負責征收。
三、如何把握外施企業扣繳申報工程從業人員0.3%的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ONT>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的規定,借鑒外省市的相關處理,對外施企業的個人所得稅采取據實扣繳和定率征收的方式,其中定率征收方式為按代開發票金額的0.3%計征個人所得稅。兩種征收方式的選擇由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個人所得稅由西城局在交易中心代開發票環節負責征收。
四、未竣工結算項目與新備案項目如何適用本公告規定?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之日以前已備案但尚未辦理竣工結算手續的項目,仍按原征收方式執行。在施行之日以后,在交易中心新備案項目適用本公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