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消費稅涉稅信息采集和應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國稅函[2012]141號 2012.6.6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不發寧波):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涉稅信息采集和應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函[2012]207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級國稅機關應高度認識消費稅涉稅信息采集和應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嚴格按照《消費稅涉稅信息采集和應用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按時保質完成相關工作,為及時掌握消費稅稅源變化情況、評估分析消費稅稅收政策執行效應、加強消費稅征管提供數據支持。
二、各級國稅機關應認真清理CTAIS數據,凡是2011年度獨立繳納卷煙、酒、汽車、摩托車、成品油等稅目消費稅的納稅人均為2012年消費稅涉稅信息采集對象。
三、因相關信息系統尚未投入使用,2011年度消費稅涉稅數據暫按人工方式采集,各級國稅機關請于2012年6月22日前完成納稅人報送階段工作。
四、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的材料應包括紙質及電子信息。各級主管國稅機關應組織人員認真審核,重點審核報送的納稅人信息與產品品牌信息是否真實、完整,表內數據勾稽關系是否正確,是否與該期間消費稅申報表內的匯總數據一致。
五、各級主管國稅機關審核無誤后留存報表,按照《通知》要求,待信息系統下發后將調查表數據人工錄入并逐級上報,具體錄入時間及要求另行通知。
六、各地在消費稅涉稅信息采集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上級國稅機關聯系解決。省局每年度將對各市消費稅涉稅信息采集工作進行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