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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問答:增值稅發票開具是否確認收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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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客戶給我們公司250萬預付款,讓我們開具增值稅發票,但是我們沒有發貨。我們已經就此筆業務確認了銷項稅,但是按照會計準則這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故此我們沒有確認收入。但是當地稅務機關非要我們確認收入,請問當地稅務機關的說法是否正確?這種說法是否有稅法依據?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 “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銷售商品如果提前開具發票,開具發票的當天即為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但企業所得稅上要求銷售商品時需同時滿足國稅函[2008]875號文第一條(一)規定的條件,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因此,貴公司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先開具發票,雖然商品未發出,但按規定要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處理上不需要確認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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