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集團公司包括多家獨立核算的分子公司。近期,擬準備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規定,向分子公司收取服務費,涉及如下問題: 1、母子公司間收取的服務費,是否屬于財稅[2013]37號文件中規定的咨詢服務,是否屬于征收增值稅費的范疇,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我指的是2013年8月1日之后,母子公司之間簽定服務協議的時候,會以企業內部管理咨詢為主。 2、收取服務費的一方,必須是集團中的母公司嗎?如果成立一家子公司,而且此子公司是實際提供服務咨詢的提供方,那么以此子公司的名義,向其他分子公司提供服務收取費用,是否符合文件的規定?或者是母公司成立一家分公司,以此母公司的分公司向集團其他的分子公司收取費,是否可以?原因在于,我集團總部(提供服務方)與母公司相互分離。以母公司的名義提供服務,收取費用存在操作上的難度。 3、母公司向多家子公司提供服務收取費用,是否有統一的標準。如果將集團總部的收費匯總,然后按全部接受服務的子公司收入比例進行分攤是否可行?除此以外,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單獨簽訂協議,其收費的標準如何確定,才能確保是公允的? 答: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第二條第六款規定,咨詢服務,是指提供和策劃財務、稅收、法律、內部管理、業務運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議的業務活動。代理記賬按照“咨詢服務”征收增值稅。 因此,如果母公司為子公司提供內部管理的咨詢服務,屬于營改增范圍,應繳納增值稅。提供方可向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母公司通常為控股方對子公司的控制權,或者雖不是控股方但是能實質控制子公司。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方式主要體現為決定子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因此,國稅發[2008]86號文件規定,母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服務,服務提供方應為母公司。 母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服務可以通過其分公司對外提供。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第三條規定,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采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即,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在各服務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之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合理分攤。 因此,母公司向多家子公司提供同類服務可以采取服務分攤協議方式,先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再向各子公司收取服務費。向各子公司分攤應收取服務費時,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規定,期間共同費用的合理分攤比例可以按照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產額、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上述比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凡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需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 因此,母公司應按照具體服務內容采用合理分攤方法,比如按銷售收入,職工工資,資產總額等因素進行分攤。 母公司與子公司單獨簽訂服務協議,可采用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等方法確定價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