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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餐補助財稅處理方法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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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現代社會快速發展和進步,職工因工作的需要,總會發生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的情況,企業會因此發放給職工一定金額的誤餐補助。誤餐補助是指企業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標準領取的誤餐費,或企業以誤餐補助的名義按月發放給職工的補貼。誤餐補助問題是每個企業都要涉及的,但由于誤餐補助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很多財會人員沒有分清兩者的區別,這樣可能會形成錯誤的賬務處理和納稅風險。為了使大家厘清兩者的區別,避免以上情況的發生,本文將誤餐補助涉及的會計、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處理歸納如下,僅供大家參考。 誤餐補助會計的處理 現行的法規對誤餐補助如何進行會計核算并沒有明確處理規定,但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和《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有關規定,可以認定其具有工資性質,應在“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會計科目中核算。《企業會計準則第9 號——職工薪酬》規定的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財企[2009]242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通過以上文件規定,可見企業給職工發放誤餐補助,實際是支付給職工一定金額的貨幣補貼,是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并不是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不符合職工福利費中的相關規定,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后支付,都已形成對勞動力成本進行“普惠制”定期按標準補償的機制,具有工資性質,企業要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企業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誤餐補助確認為負債,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是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誤餐補助,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是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誤餐補助,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三是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誤餐補助,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情況處理,如是生產部門人員的誤餐補助,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勞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應由在建工程、研發支出負擔的誤餐補助,借記“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管理部門人員、銷售人員的誤餐補助,借記“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 “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企業實際支付給職工誤餐補助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貸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 誤餐補助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且要符合以下原則:一是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是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是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是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是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六是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而應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調增項目管理。凡是企業因職工在企業任職或者受雇于企業,職工已為企業提供勞動,因此而支付給職工的支出屬于工資薪金支出,不拘泥于形式上的名稱,可見誤餐補助完全符合以上規定,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關于工資薪金進行納稅管理,而不應作為職工福利費納稅管理。但是作為企業稅前扣除項目的工資薪金支出,應是企業已經實際支付給其職工的那部分工資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謂應付工資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這個納稅年度內扣除,只有等到實際發生后,才準予稅前扣除;應予資本化的工資薪金支出即使當年實際發放給職工,也不能作為實際支出的當年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而是作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的計稅基礎,按照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分年度以折舊、攤銷等形式來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處理。 誤餐補助個人所得稅的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不征個人所得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也就是說,對企業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根據職工實際出差天數或誤餐頓數發放給出差人員的誤餐補助,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津貼和補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對一些企業超過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發放給職工的誤餐補助或借此名目發放給職工的補貼、津貼,均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借“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津貼,不屬于個人所得稅規定予以免稅的誤餐補助范圍,應該并入職工工資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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