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國稅函[2009]154號 2009-12-10各區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稽查局:
為了適應納稅人企業管理信息化進程,現就在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下的稅務管理與稅收檢查有關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明確以下:
一、稅務機關要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改進稅務管理,增強行政服務與行政監督的能力與效率,培養稅務人員運用計算機信息技術審查納稅人由計算機處理生成的會計信息與納稅申報信息。
二、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和《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納稅人用計算機處理生成會計信息,應當:
(一)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會計電算化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能正確、完整核算其收入或所得;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其會計帳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三)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應當建立總賬及與納稅有關的其他賬簿。
(四)賬簿、會計憑證和報表,應當使用中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三、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使用信息技術管理的會計核算、貨物管理、訂單與開票管理等信息系統實施稅務檢查(以下簡稱信息技術稅務檢查)。
四、信息技術稅務檢查可在納稅人的業務場所進行,也可以從受檢查單位信息系統中復制相關的數據,回稅務機關進行。
五、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條、五十七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實施信息技術稅務檢查時,被查單位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可讀取、輸出和復制的計算機系統信息資料,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六、稅務檢查需要檢測計算機信息處理系統時,可以由檢查人員提出測試方案,被查單位按照方案要求對計算機處理系統進行測試或驗明。
七、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未按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納稅人的會計電算化系統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與標準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被查單位開發、使用有會計舞弊功能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或提請有權部門處理。
九、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實施信息技術稅務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納稅人計算機會計信息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資料不全,難以查賬的,或者擅自銷毀或拒不提供相關計算機信息系統資料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十一、檢查人員應當審慎實施信息技術稅務檢查,避免對被查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損害。對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違反保密義務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二、本通知適用于廈門市所屬的各區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稽查局,由廈門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