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進度=申報本年度單證、信息收齊出口貨物人民幣離岸價/本年度出口貨物人民幣離岸價×100%
出口貨物人民幣離岸價計算期間為該年度1月1日至9月30日報關出口的貨物。
8.農產品及其制品出口額占申報退稅出口額5%以下(農產品及其制品耗用進口料件金額占農產品進料加工貿易出口額70%以上的除外);
9.服裝、食品、木制品生產企業上一年度異地報關出口額占申報退稅出口額5%以下;
10.生產企業近3年綜合稅收負擔率大于等于3%;
綜合稅收負擔率=(累計已納增值稅額 累計免抵稅額)/〔累計內銷貨物銷售額 累計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人民幣離岸價 累計出口免抵退稅貨物人民幣離岸價〕×100%
上年出口額大于一億美元的生產企業,因國家產業政策調整等客觀原因導致近3年綜合稅收負擔率未達到3%,但A類企業其他條件均已符合,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報市局審核批準,可按A類企業管理。
11.外貿企業上一年度異地報關出口額占申報退稅出口額90%以下;
12.外貿企業上一年度年換匯成本低于年度平均美元外匯牌價90%;
年換匯成本=年計稅金額合計數×(1 征退稅率差)/年出口貨物美元離岸價
計稅金額指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計稅金額。
年度平均美元外匯牌價=人民銀行每年每月1日公布的外匯牌價合計數/12
13.服裝、食品、木制品生產企業上一年度申報退稅出口額1500萬美元(含)以上,其他生產企業上一年度申報退稅出口額1000萬美元(含)以上,外貿企業上一年度申報退稅出口額2000萬美元(含)以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為C類企業:
1.服裝、食品、木制品生產企業上一年度異地報關出口額占申報退稅出口額40%以上;
2.生產企業近3年綜合稅收負擔率小于1.5%;
3.上年出口退(免)稅申報準確率低于60%;
4.生產企業出口退(免)稅申報進度低于70%;
5.外貿企業上一年度異地報關出口額占申報退稅出口額95%以上;
6.外貿企業年換匯成本大于年度平均美元外匯牌價95%;
7.上一年度未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本年度新成立的出口企業;
8.生產企業上一年度出口貨物因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而申報免稅的出口額占全年免抵退稅出口額5%以上;
9.近三年內發生過偷稅數額在30萬元(含)以上的違法行為,但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10.近三年內發生過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但未被停止出口退稅權的;
11.出口企業上一年度未按稅務機關規定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相關資料三次以上;
12.財務制度不健全或按B類企業管理有風險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為D類企業:
1.近三年內發生過被追究刑事責任偷稅行為的;
2.因騙取出口退稅被停止出口退稅權未滿二年的;
3.現有征管系統記錄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的企業(含已注銷的企業)有非正常、騙稅行為。
(五)AA類、A類、C類和D類以外的出口企業為B類企業。
因擔當國家對外援助等國際交往職能或因國際形勢變化及企業的特殊經營方式等客觀原因導致的指標異常,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報市局審核批準,可按B類企業管理。
三、各類別企業的管理措施
(一)AA類企業實行先退稅后核銷的管理辦法。在其退稅憑證尚未收集齊全的情況下,可憑出口合同、銷售明細賬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抵退稅申報。在貨物向海關報關出口后,應按規定申報退(免)稅,并辦理已退(免)稅的核銷手續。多退(免)的稅款,應予追回。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財稅[2012]3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規定辦理核銷審核。
AA類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申報資料,主管稅務機關除對各種退(免)稅申報表歸檔管理外,其他紙質憑證返給企業。企業應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備案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管理、備查,保存期限為10年。
(二)A類企業實行按簡化憑證申報辦理退稅的管理辦法。出口企業申報原則上可憑申報表和有關憑證的電子數據申報退稅,主管稅務機關對電子數據及申報表進行人工審核,在電子數據與外部信息(外貿企業可先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海關報關單電子信息等)對審無誤后,予以退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對增值稅發票稽核、協查信息進行復核,并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主管稅務機關對電子數據審核發現疑點,要求企業提供紙制憑證進行復核的,企業應當提供。
A類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資料比照AA類企業進行管理。
(三)B類企業應按照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資料及紙質憑證按電子申報順序裝訂成冊,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檔案管理辦法管理。
(四)C類企業實行先評估后退稅管理辦法。在紙制憑證齊全且人工審核無誤和外部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海關報關單電子信息等)對審無誤的基礎上,由進出口處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確定疑點企業下發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在60個工作日內(函調除外)審核,疑點可以排除的,上報進出口處辦理退(免)稅;疑點較大的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加預警防控對象申請表》,上報進出口處審批,并根據《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出口退(免)稅預警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大國稅發〔2012〕90號)第六條規定在12個月內完成核查。C類企業出口退(免)稅申報資料比照B類企業進行管理。
(五)D類企業,實行嚴格的退稅申報、審核、審批管理辦法。D類企業出口貨物退稅的申報審批,除按C類企業辦法管理外,主管稅務機關對其退稅申報資料必須進行嚴格審核,對享受退稅的外購貨物,要加強調查核實,需要函調的,對函調部分暫緩退稅,并視回函情況按規定處理;對自產貨物,應當核實其生產能力、納稅有關情況后方可辦理退(免)稅。
四、出口企業的分類評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一年度各項指標的計算期間為上一年度的12月1日至該年度的11月30日。被確定為AA類、A類、B類的出口企業,如發生涉稅違法行為,一經發現,由主管稅務機關報市局批準后,按前款分類標準降低管理類別。
五、本通知對AA類企業的管理標準自2013年6月1日起執行,其余條款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企業退(免)稅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大國稅發[2009]9號)同時廢止。
望周知!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
20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