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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個稅收協定保障企業“走出去”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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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完善促進企業“走出去”的稅收制度,進一步加強稅收協定的談簽工作,更好地服務“走出去”戰略大局。這是記者4月1日從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北京市國稅局、地稅局舉辦的支持企業“走出去”稅收政策宣講會上了解到的。包括中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銀行、國家電網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在內的36家大型企業的財務和稅務負責人參加了政策宣講會。 國家稅務總局總經濟師張志勇在宣講會上表示,稅收協定是跨國經濟活動中國家征稅權劃分的依據,也是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和企業對外投資利益的重要法律保障。對“走出去”企業來說,稅收協定不但為企業創造了在投資國優惠的稅收環境,也為企業在境外遇到稅務糾紛時,尋求我國稅務機關出面與對方協商解決問題提供了條約法依據。目前,我國更加重視與其他國家的稅收協定談判,在協定具體條款安排上更注重最大限度維護我國企業在締約國投資所獲得的經濟利益,以更好適應國內企業對外投資的需要。 據了解,稅收協定是國與國之間為鼓勵投資、貿易、資金往來及人員流動所簽署的、以避免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筆所得雙重征稅為目的的政府間協議。稅收協定可以向企業提供包括投資國對其低稅率征稅在內的各種稅收優惠。我國“走出去”企業可以享受到的稅收協定待遇包括:在外國不繳納所得稅、在外國享受減免稅、避免雙重征稅、非歧視待遇和解決跨國涉稅糾紛等。 記者從宣講會上了解到,截至今年3月底,我國已經對外簽署96個雙邊稅收協定,內地與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之間也簽有稅收安排。這些協定和安排基本覆蓋了我國主要的投資來源地和對外投資目的地,為促進我國企業對外投資創造了良好的國際稅收法律框架。 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國際稅收協定處處長付瑤介紹說,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對外談簽稅收協定,至今已30年。國家間的協定適用于雙方居民,但長期以來我國談簽的稅收協定主要被外國投資者所用。2010年,我國稅務機關共受理境外投資者或外國公司申請的協定待遇數千件,因享受協定待遇獲得的減免稅額達幾十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我國談簽的稅收協定被我國居民企業利用很不夠,原因之一就是“走出去”企業對相關內容了解不多。 據介紹,目前稅務機關利用稅收協定為“走出去”企業服務的具體工作包括:定期向本地到境外投資企業宣講投資國稅收情況;了解企業境外投資領域及類型,根據協定規定幫助企業判定是否構成在對方國家的納稅義務;向本地區“走出去”企業開具中國居民身份證明表,企業可據此向投資國稅務當局提出享受協定待遇;受理本地區需要對外協商解決境外糾紛的請求等。 參加宣講會的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航)財務部副總經理徐晶表示,國航曾在俄羅斯遭遇不合理征稅。經過我國稅務當局與俄羅斯稅務當局反復交涉并采取各種應對措施,俄最高仲裁法院最終判定國航勝訴。勝訴后,國航陸續收回被強制劃走的全部稅款,運營秩序恢復正常。 在政策答疑環節,參加政策宣講會的企業代表提出了在“走出去”過程中遇到的各種涉稅問題,包括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是否適用于“走出去”企業的境外所得,在國外投資建廠時,國內采購設備退稅款由哪方享受等問題。針對企業代表提出的問題,稅務機關相關工作人員認真作了解答。 政策宣講會由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司長龔祖英主持,北京市國稅局局長吳新聯、北京市地稅局副局長任軍分別在會上講話,北京市國稅局總會計師馬志云出席了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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