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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支付的借款違約金可否在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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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單位是一家輕化企業。因城市規劃,我單位遷出到縣城。搬遷前,我單位資金嚴重短缺,因此向其他企業拆借資金,用于廠房搬遷和職工安置。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利率,如不能按期歸還,應每年支付15%的違約金。由于資金不到位,我單位拖延了3年才付清借款,同時也支付了違約金。 請問這些違約金能稅前扣除嗎?能否定義為為生產經營而發生的賠償、違約支出?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第(二)項扣除類調整項目規定,第31行“11.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實際發生的罰金、罰款和被罰沒財物損失的金額,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第3列“調增金額”等于第1列;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鶕鲜鲆幎ǎ{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不屬于納稅調整項目,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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