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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銷活動中贈送禮品得涉稅解析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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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運營中為了市場競爭或者形象宣傳,常常采用促銷策略,促銷策略是促銷決策與促銷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現代企業的促銷策略常見的是免費類促銷。免費促銷是指消費者免費獲得贈給的某種特定的物品或享受某種利益的促銷活動。目的是創造高試用率及有效的品牌轉換率,促使試用者成為現實的購買者,擴大和建立既有品牌和新品牌的銷售區域,提高促銷業績,樹立產品品牌形象和企業形象。一般來說,免費促銷活動刺激強度大、吸引力高,是消費者普遍樂于接受的一種促銷形式。免費促銷的形式多種多樣,其特點也不盡相同,常見的有免費樣品、免費優待券、加量不加價促銷等幾種形式。在促銷活動中,贈送禮品已成為普遍存在的現象,若涉及的金額較大且處理不當會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稅收風險,導致經濟利益的流失。企業應考慮哪些稅收問題?贈送禮品涉及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對于向個人贈送禮品有的還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最新頒布的財稅[2011]50號通知中最值得關注的一條是: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意味著以前企業把自己生產的產品贈送客戶、然后把相關費用計入企業生產成本來規避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行為,將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抑制。下面我們從政策層面分析如下: 會計處理 禮品屬于非現金資產,分為自制和外購二種情況,自制的按照公允價值視同銷售處理;外購的貨物用于對外無償贈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存貨所有權發生轉讓,應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處理。銷售價格的確定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實際操作中,應注意下列問題: (1)由于需要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因此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購入禮品時應注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規定的時限內認證抵扣。但如果是用于交際應酬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應作進項稅額轉出。 (2)贈送禮品代扣個人所得稅,按照財稅[2011]50號,符合三種納稅條件的還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否則被查出時,不但要補交稅款,還要罰款、繳納滯納金。 企業所得稅方面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將非現金資產對外捐贈應視同銷售計算資產轉讓所得。對于非自產的禮品,是按市場價(公允價)購人,然后以市場價對外捐贈,實際并無資產轉讓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視同銷售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如果是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向客戶贈送禮品,屬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扣除;如果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客戶贈送禮品,則是交際應酬費屬于業務招待費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扣除;如果贈送禮品給于本企業業務無關的個人則屬于非廣告性質贊助支出,不得扣除。屬于業務宣傳費的,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屬于企業促銷活動的,可以全額予以稅前扣除。計入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且不超過銷售收入的5‰的限額內扣除。 增值稅方面 將購進貨物作為禮品贈送客戶,貨物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涉及的增值稅問題為是否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十條所稱的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對于屬于個人消費性質的贈送,要區分自產和外購兩種情況,個人消費一般是指企業為內部職工或者交際應酬發生的贈送支出,在財務上一般作為職工福利費或者業務招待費進行處理。如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用于獎勵職工或者贈送有業務聯系的其他企業(單位)人員,就屬于個人消費性質的贈送。根據所贈送貨物的來源不同,相關稅務處理也不相同: (1)自產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應作視同銷售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視同銷售貨物。需要注意的是,該細則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因此企業將自產產品向內部職工個人贈送或用于交際應酬應按視同銷售處理,依法計提增值稅銷項稅。 (2)外購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應作進項稅轉出處理,《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僅指“購進”而不包含“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情況。因此用于個人消費的貨物,如果是“購進”的,應當適用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即進項稅不得抵扣,已經抵扣的需要做進項稅轉出;如果是“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則適用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按視同銷售進行稅務處理。 個人所得稅方面 個人所得稅方面,執行新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注意廢止了以前的兩個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2002年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 1、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三種情況 《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文件明確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以下三種情形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于企業贈送禮品如何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2、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不征納個人所得稅的三種情況 《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總之,企業發生向個人贈送禮品的經濟業務,在增值稅上要根據是否屬于個人消費性質以及貨物來源區分是按視同銷售還是作進項稅轉出進行稅務處理;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要分兩步走,一是按視同銷售進行稅務處理,確認相關收入和成本;二是要根據支出性質確定相關費用是否為限額稅前扣除。在個人所得稅方面,要正確計算符合納稅的三種條件的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解析財稅[2011]50號:業務促銷中禮品贈送的涉稅問題<趙國慶>財稅[2011]50號解讀:明確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田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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