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資金緊張,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不能按時支付貨款的情況時有發生。為此,一些強勢的企業會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客戶延期付款則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延期付款利息。那么,企業收到的這部分延期付款利息算不算收入?稅務上如何處理?對企業來說又有哪些稅務風險呢?
增值稅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增值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其中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由此可見,延期付款利息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應該確認為增值稅銷售額。那么銷售方該如何開票呢,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購貨方能抵扣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因此,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應該按照規定開具發票。
具體來說,銷售方可以按照銷售貨款和延期付款利息的金額,分別開具貨款和價外費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購貨方則可以憑借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
營業稅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由此可見,延期付款利息對營業稅來說也是價外費用,銷售方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購貨方開具相應的發票。
觀點 但是,筆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延期付款利息”的說法值得推敲,因為延期付款利息不是直接產生的,而是從原來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中獨立出來,實質上企業得到的延期付款利息就是違約金的性質。而增值稅暫行條例之所以將“延期付款利息”從原來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中獨立出來,主要是依據法院的司法解釋及銀行的相關規定。法院一般將合同逾期付款違約賠款分兩種情況判決:有合同約定的補償性賠款定為違約金;沒有合同約定的補償性賠款以延期付款利息代替,即稱延期付款利息。
因此,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具有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性質的價外收費才繳稅,如果合同本身沒有約定,則企業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不應該繳納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