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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熱點問題解答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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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發票密文有誤,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經認證,有重復認證、密文有誤、認證不符、列為失控專用發票等情形的,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稅工程增值稅征管信息系統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969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屬于重復認證、密文有誤和認證不符(不包括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認證時失控和認證后失控的發票,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門作為案源進行查處。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屬于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不屬于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屬于稅務機關責任的,由稅務機關誤操作的相關部門核實后,區縣級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屬于技術性錯誤的,由稅務機關技術主管部門核實后,區縣級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 2009年,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物業公司向居民個人收取的取暖費是否繼續免征增值稅,對小區內一加工廠供暖是否同樣免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號)規定,自2009年~2010年供暖期期間,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 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分別核算。對于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財稅〔2009〕11號文件明確了免稅收入比例的計算辦法,即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確定。 因此,該物業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向企業供暖則不屬于免稅范圍。 本文轉自天津財稅 信 息 網,轉載請注明出處 企業自產的機器設備用于出租,是否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如果按視同銷售來計算繳納,該如何確定銷售額?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應該視同銷售。因此,企業將自產的機器設備用于出租,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對于視同銷售額的確定,應該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來確定。 企業把部分廠房租賃給其他單位使用,但是與承租單位共用水表,并收到了自來水公司按6%的征收率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包括我單位和承租單位的全部水費,現承租單位要求我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這樣做可以嗎?應按哪種征收率開具發票?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自來水的適用稅率為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自來水,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天津財 稅網版權所有 因此,按簡易辦法征收僅適用于自來水公司銷售的自產自來水,而企業轉售自來水,不適用簡易辦法,應當按照13%的增值稅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且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某單位是一家從事電力產品經營的單位,部分用戶需要臨時用電,與我單位簽訂了臨時用電協議,并繳納了一定數額的保證金。請問,逾期未退還的保證金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第三條規定,電力產品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在目錄電價或上網電價之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性質的費用。供電企業收取的電費保證金,凡逾期(超過合同約定時間)未退還的,一律并入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將自產的雞糞制成膨化雞糞銷售,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02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規定,享受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其產品執行標準為:有機肥料NY525-2002,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機肥NY884-2004。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可免征增值稅。納稅人銷售免稅的有機肥產品,應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將雞糞制成膨化雞糞且其產品標準符合NY884-2004的,屬于生物有機肥,應按照上述規定開具普通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90天未認證,可以退回重新開具嗎? 答:《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有關發票作廢條件的規定,超過90天未認證的發票不可以做作廢處理,不可以退回重新開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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