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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地稅函[2011]12號 福建省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交易環節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函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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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交易環節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函 廈地稅函[2011]12號 2011-03-28 廈門市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規定,現就房地產交易環節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個人之間置換房產,應視為置換人分別出售房產后再購入房產的行為。置換過程中,房產售價較購置原值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按售價全額征收1.5%的個人所得稅。 置換房產的售價按以下順序和標準確定: (1)置換合同上標明房產售價的,按房產售價確定; (2)置換合同上未標明售價或標明的售價低于評估價的,以評估價確定; (3)沒有提供房產售價和評估價的,或按上述(1)、(2)點確定的價格低于市場指導價的,均按市場指導價確定。 原《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稅收政策的通知》(廈地稅發[2009]148號)第三條第一款第2點:“個人置換房產,以置換雙方房產評估價的差額部分為計稅依據,按1.5%的征收率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不再執行。 二、對以外國或港澳臺地區貨幣購入的房產,以購入時該貨幣兌換人民幣的匯率中間價計算該房產的人民幣購置價。 特此函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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