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2012.7.13
為建立發票管理長效機制,規范普通發票管理,根據“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建立平臺、網絡開具”的工作思路,我局于2009年9月下發《全國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取消行業限制、統一全國通用機打發票式樣。在開展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基礎上,部分稅務機關進行了網絡發票的有益探索,試點推行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網絡發票,并已取得初步成效。在總結部分稅務機關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我局起草了《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擬通過稅務部門規章形式頒布實施。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 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 登陸稅務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chinatax.gov.cn),進入主頁左側公眾參與點擊“《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提出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2年8月13日
電子郵件:shuiwulaw@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西路5號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郵編:100038)
《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建立發票管理長效機制,規范普通發票管理,根據“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建立平臺、網絡開具”的工作思路,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9月下發《全國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取消行業限制、統一全國通用機打發票式樣。在開展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基礎上,部分稅務機關進行了網絡發票的有益探索,試點推行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網絡發票,并已取得初步成效。
網絡發票管理系統是以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依托,以數據管稅為核心,應用在線數據傳輸技術的實時開票系統,對開票單位和個人網絡發票的領購、開具、繳銷、取得、查詢和數據應用等環節進行實時監控,實現發票數據信息采集的實時性、唯一性、完整性和真實性,具有“在線開票、數字防偽、全面監控、查驗便捷”的特點。
為保障利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管理需要,規范網絡在線開具發票行為,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我們在總結各地試點經驗和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草擬形成了《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審議稿)》,現將辦法中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辦法的管理范圍
為保障網絡發票管理系統的推行使用,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辦理網絡發票管理系統的開戶登記、網上領購發票手續、在線開具、在線查驗和繳銷等事項,應遵照辦法的相關規定(辦法第二條)。
二、稅務機關的主要職責
辦法對稅務機關的主要職責予以了明確,辦法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網絡發票的管理,確保網絡發票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網絡發票信息查詢渠道。稅務機關應加強綜合應用網絡發票數據分析,提高信息管稅水平,
稅務機關應根據開具的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經營情況,核定其在線開具網絡發票的種類、行業類別、開票限額等內容。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要變更網絡發票核定內容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予以變更(辦法第五條)。
三、加強發票數據的應用,實施發票閉環管理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網絡發票應登錄網絡發票管理系統,如實完整填寫發票的相關內容及數據,確認保存后打印發票,經系統自動保存數據后即完成發票信息的確認、查驗 (辦法第六條) 。
網絡發票管理系統對已開具發票信息保存后自動進行查驗,減少了開票單位和個人及稅務機關的負擔,同時也為開票單位和個人提供了便捷的服務。
單位和個人取得網絡發票,應及時查詢驗證網絡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對不符合規定的網絡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辦法第七條) 。
通過對發票數據信息的查詢應用,形成數據的回流,給稅收征管提供真實的數據信息,改變發票單一的紙質流轉方式,從而實現發票數據的閉環管理。
四、應急開具發票問題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網絡出現故障無法在線開具發票時,可離線開具發票。開具發票后,不得改動開票數據,并于24小時內上傳開票信息。
網絡發票是以在線開具為主,但為規避網絡故障時開不出票的風險,網絡發票管理系統應具備離線開具發票的應急功能,當出現網絡異常情況時,納稅人可離線開具發票,網絡恢復正常后,開票單位和個人應及時上傳開票信息。
五、關于電子發票的問題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省以上稅務機關在確保滿足網絡發票電子信息正確生成、可靠存儲、查詢驗證、安全唯一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進行電子發票試點工作。
從長遠看,電子發票是發票管理工作的發展趨勢,我們將借鑒國際先進發票管理經驗,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完善的網絡發票管理系統,加強網絡發票管理,待條件成熟時實現電子發票管理。
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發票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規范網絡發票的開具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辦理網絡發票管理系統的開戶登記、網上領購發票手續、在線開具、在線查驗和繳銷等事項,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網絡發票是指符合統一標準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以上稅務機關認可的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發票。
國家積極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網絡發票的管理,確保網絡發票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網絡發票信息查詢渠道。稅務機關應通過應用網絡發票數據分析,提高信息管稅水平。
第五條 稅務機關應根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的經營情況,核定其在線開具網絡發票的種類、行業類別、開票限額等內容。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要變更網絡發票核定內容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予以變更。
第六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網絡發票應登錄網絡發票管理系統,如實完整填寫發票的相關內容及數據,確認保存后打印發票。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線開具的網絡發票,經系統自動保存數據后即完成開發票信息的確認、查驗。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取得網絡發票時,應及時查詢驗證網絡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對不符合規定的網絡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八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網絡發票全部聯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未入賬有效證明,通過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金額為負數的紅字網絡發票。
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紅字發票時,憑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原件、已加蓋車輛購置稅征收機關征稅專用章的報稅聯復印件,通過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金額為負數的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作廢開具的網絡發票,應收回原網絡發票全部聯次,注明“作廢”, 并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中進行發票作廢處理。
第十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網絡發票管理系統的用戶變更、注銷手續并繳銷空白發票。
第十一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的空白發票發生丟失、損毀、被盜等情形時,應于發現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發生丟失空白發票的應登報聲明作廢。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通過網絡發票管理系統代開網絡發票。
稅務機關應當與受托代開發票的單位簽訂協議,明確代開網絡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和相關責任等內容。
第十三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在線開具網絡發票,不得利用網絡發票進行轉借、轉讓、虛開發票及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四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網絡出現故障,無法在線開具發票時,可離線開具發票。
開具發票后,不得改動開票信息,并于24小時內上傳開票信息。
第十五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省以上稅務機關在確保網絡發票電子信息正確生成、可靠存儲、查詢驗證、安全唯一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試行電子發票。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