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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社會提供服務的職工食堂納營業稅嗎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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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公司食堂從事向職工提供就餐和向公司提供來客招待就餐業務,從未對外提供服務。食堂職工工資由公司發給,盈虧歸公司承擔。請問:未向社會提供服務的職工食堂是不是營業稅納稅人,是否有義務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60號)文件規定,該公司食堂若屬獨立核算單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其向食堂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就餐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若該公司食堂屬公司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向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不征收營業稅及附征稅費,但向本獨立核算單位以外單位和個人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應依法納稅。因此食堂對內對外取得的收入必須分別記賬,分別核算。凡未分別記賬,未分別核算的,一律征收營業稅及其他附征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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