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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應注意三個事項 |
發布時間:2016/1/27 來源: 閱讀次數:2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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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以下簡稱廣宣費)是納稅人接觸較為頻繁的納稅調整事項,有的會計人士因不明了其稅前扣除事項,從而導致稅務風險或損失稅務利益。筆者根據實際中的案例,整理出廣宣費稅前扣除應重點注意的三個事項。 一、廣宣費關聯企業的分攤協議稅前扣除 廣宣費關聯企業分攤協議稅前扣除的文件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以下簡稱48號文件)規定,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案例一:某企業甲,當年銷售收入1000萬,廣宣費扣除比例15%,當年發生廣宣費200萬。與關聯企業乙簽訂廣宣費分攤協議,將廣宣費的40%分攤給乙企業。乙企業當年銷售收入1000萬,扣除比例15%,當年實際發生廣宣費100萬。甲乙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25%,不考慮其他事項。甲企業當年虧損500萬,乙企業當年盈利500萬。 甲企業: 甲企業當年廣宣費稅前扣除限額=1000×15%=150萬 甲企業當年廣宣費實際發生額=200萬 甲企業當年超限額廣宣費納稅調增額=200-150萬=50萬 甲企業分配給乙企業的廣宣費金額=200×40%=80萬 甲企業因分配出的廣宣費納稅調增額=80萬 甲企業一共納稅調增額=50 80=130萬 其中的50萬可以結轉以后年度稅前扣除。 這里需要注意,筆者看到有觀點認為,甲企業分配給乙企業的廣宣費,應該按照扣除限額150×40%=60萬計算。筆者認為應按照200×40%=80萬計算,48號文件規定,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宣費,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該案例中分攤出的80萬廣宣費,并未超過甲企業的扣除限額比例。 乙企業: 乙企業當年廣宣費稅前扣除限額=1000×15%=150萬 乙企業當年廣宣費實際發生額=100萬 乙企業當年超限額廣宣費納稅調增額=0 乙企業接受甲企業分配的廣宣費金額=80萬 乙企業納稅調減額=80萬 甲企業納稅調增130萬,虧損額變為370萬。乙企業納稅調減80萬,應納稅所得額為420萬。 比較一下分攤前后的稅額: 分攤前: 甲企業應納稅額=0 乙企業應納稅額=500×25%=125萬 甲乙企業合計稅額=0 125=125萬 分攤后: 甲企業應納稅額=0 乙企業應納稅額=420×25%=105萬 集甲乙企業計稅額=0 105=105萬 少納稅額=125-105=20萬,既是甲企業分配到乙的廣宣費影響的稅額80×25%=20萬 甲乙企業如果真實存在可以簽訂分攤協議的情況,但由于不了解廣宣費協議分攤政策,從而未做分攤廣宣費的處理,就可能達不到上述節稅的效果。 案例二:某企業甲,當年銷售收入1000萬,廣宣費扣除比例15%,當年發生廣宣費200萬。與關聯企業乙簽訂廣宣費分攤協議,將廣宣費的40%分攤給乙企業。乙企業當年銷售收入1000萬,扣除比例15%,當年實際發生廣宣費100萬。不考慮其他事項。甲企業盈利500萬,稅率15%,乙企業盈利500萬,稅率25%。 基本情況與案例一同,甲乙企業稅率有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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