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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承包人扣繳的企業所得稅,是否可以抵繳我公司的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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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為公路施工企業,從一單位分包取得工程,結算時總承包人扣取了按結算價的1%的企業所得稅,并有納稅憑證,請問我單位對這部分扣取的企業所得稅該如何處理,是否可以抵繳我公司的企業所得稅? 答:如果你公司實行查賬征收的,預征的所得稅可以抵減企業所得稅;如果你公司是核定征收的,已經預征的所得稅不能抵減。依據是國稅發[1995]227號文規定,建筑安裝企業離開工商登記注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以下簡稱所在地)到本縣(區)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出經營證),其經營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并計征所得稅。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施工地(以下簡稱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征收所得稅。建筑安裝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稅收的有關規定設置賬簿,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稅率繳納所得稅。未按規定設置賬簿或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資料殘缺不全,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建筑安裝企業,稅務機關可依照有關規定,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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