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企業同時向多家關聯企業借款,借款利息又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該企業不能稅前扣除的關聯利息支出時,一般要分4步進行。 案例:甲企業注冊資金1000萬元,其中有關聯企業C公司的權益性投資1000萬元。 該企業又向其借款(債權性投資)3000萬元,支付利息只能按2∶1的比例確認,因此該企業只能對2000萬元發生的利息進行扣除。而且按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計算出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 甲企業向關聯企業C公司借款3000萬元,按18%支付一年期利息540萬元。向關聯企業C公司貸款支付利息540萬元,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為10%。因此,超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240萬元不允許稅前扣除。 用關聯利息支出總額扣除第一步計算出的數額(下稱“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再計算超過關聯債資比例的利息支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其中,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包括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實際支付利息”是指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利息。 標準比例,是指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的比例,即: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對于標準債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準予稅前扣除。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下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下稱“權益投資”)的比例。關聯債資比例為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除以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等于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與月末賬面余額的平均數。 而各月平均權益投資則為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與月末賬面余額的平均數。 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需要強調的是,企業報表的所有者權益與稅法上的權益投資不同。具體有3種情況:當所有者權益的數額不小于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時,權益投資就等于所有者權益;當所有者權益的數額小于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時,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的和;當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于實收資本(股本)時,權益投資等同于實收資本(股本)的數額。 超過關聯債資比例的利息支出在各關聯企業間分攤。 對此,在計算確定分攤比例時,相關稅收法規沒有進一步規定。正確的方法是:按支付給各關聯方的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占關聯方不超金融利率利息支出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分配比例則為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支出除以實際支付給關聯方利息支出總額的數值。 對分配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部分,若利息支出分配給境內關聯方,對境內關聯方的實際稅負高于本企業的,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對境內關聯方的實際稅負低于本企業的,若企業能夠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允許扣除。 而實際稅負指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14號)中的《對外投資情況表》(表八)的規定。其計算方法為:實際稅負等于實際繳納的所得稅除以應納稅所得額的數值。另外,對境內關聯方取得的上述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收入,應作為關聯方的應稅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 而分配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允許扣除。 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那么企業支付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呢?國稅發〔2009〕2號文件第八十八條規定,直接或間接實際支付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應視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別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差補征企業所得稅,如已扣繳的所得稅稅款多于按股息計算應征所得稅稅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稅。 計算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金額。 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關聯借款利息支出等于不符合相關性原則的利息支出、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的利息支出與超過規定債資比例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之和。 不允許稅前扣除,指的是不允許在本期和以后納稅年度進行的扣除。這會產生永久性應納稅差異。 如果企業既向非關聯方借款,又向關聯方借款,既存在股東出資不到位,又存在向關聯方借款債資比例超限情況,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時,應分別計算。 企業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為因向非關聯方的借款利率超限不得扣除部分、股東出資未到位因素的不得扣除部分與向關聯方借款債資比例額超限不得扣除部分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