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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明電[2002]33號 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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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 [全文失效] 法規號:國稅發明電[2002]33號 發布日期:2002-07-12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該法規自2007.10.01日失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防偽稅控企業開票限額的管理,防范重大偷騙稅案件的發生,2001年9月,總局下發了《關于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1]57號)。從近期查處的一些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案件來看,部分地區對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不夠嚴格,有的甚至沒有認真進行審查核實,給不法分子利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開具大面額專用發票進行犯罪活動以可乘之機。為切實保證審批管理發揮應有的作用,總局要求各地進一步加強對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管理,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稅務機關對企業使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的最高開票限額進行審批,必須經過實地核查。批準使用十萬元版專用發票(即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必須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百萬元版、千萬元版專用發票(即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一億元)的,必須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后將核查材料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 二、實地核查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自行制定。 三、稅務人員進行實地核查,應當嚴格按照省級稅務機關制定實在核查辦法執行,審批人員必須嚴格把關。對弄虛作假、不認真履行實地核查和審批職責的人員要嚴肅處理,追究責任。 四、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對已經批準使用十萬元版、百萬元版、千萬元版專用發票的商貿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當迅速組織全面復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調整。對在實地核查過程中發現異常的商貿企業,須立即移送稽查部門進行檢查,并按照規定停供專用發票和收繳其尚使用的專用發票。 各地須于2002年8月15日前完成復查、清查工作,并向總局上報復查清理情況統計表。傳真:010-63417783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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