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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積轉增實收資本,能否調整股東的長期股權投資計稅基礎?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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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資企業以盈余公積轉增實收資本,投資企業可否調整對被投資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計稅基礎?依據?(注:討論企業,非個人股東)1.西城國稅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輔導材料(2)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被投資企業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的應作為投資企業的紅利所得,并增加其投資成本。增加注冊資本,需工商變更,2.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九條 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轉增的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轉增前后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轉增后股東的出資額;——可以增加投資計稅基礎3.以下云中飛老師的意見: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轉增資本,可以增加投資的計稅基礎嗎? 例如,A公司為一內資公司,其股東B公司也是內資企業,現B欲將A股權轉讓,A公司未分配利潤2億元,為減少稅負,本來是想分紅后再轉讓,但A公司只有1000多萬元的現金,無法以現金分紅。現擬將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再進行轉讓,按稅法轉股后B企業確認投資收益,是免稅的,但其長期投資的計稅成本是否可以相應提高2億元呢?答案顯然是肯定的,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轉增資本的情形視同分紅,即將該項業務分解為兩部分: ①可以認為相當于現將股息紅利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應該確認投資收益;②投資者將取得的股息紅利資金增加投資,從而增加投資的計稅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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