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營改增”尚未開始,建筑業取得收入繳納營業稅而不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嗎?近日,有建筑企業會計對于自己所取得的收入該繳納營業稅還是增值稅產生疑問。 該公司本年度取得了如下收入: 1.為A房地產公司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取得收入10000萬元,該工程使用其內部獨立核算的攪拌站自產混凝土5000萬元。 2.銷售工地上下腳料、廢品取得收入90萬元。 3.為B建筑公司提供工程機械租賃服務取得收入10萬元。 4.為C公司提供工程設計取得收入50萬元。 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該公司為A房地產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勞務應計算繳納營業稅:10000×3%=300(萬元)。 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該公司銷售工地上的下腳料、廢品收入應計算繳納增值稅:90÷(1+3%)×3%=2.62(萬元)。 根據“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該公司為B建筑公司提供工程機械租賃服務,取得收入10萬元應計算繳納增值稅:10÷(1+3%)×3%=0.29(萬元)。為C公司提供工程設計收入50萬元應計算繳納增值稅:50÷(1+3%)×3%=1.46(萬元)。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視同銷售貨物。該公司為A房地產公司提供建筑工程使用其內部獨立核算的攪拌站自產的混凝土5000萬元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5000÷(1+3%)×3%=14.56(萬元)。 計稅方式 建筑業勞務雖然尚未“營改增”,但是建筑企業提供的勞務并非全部是建筑業勞務,建筑企業提供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所規定的業務理應計算繳納增值稅,從這個意義上說,建筑企業實際上已經屬于“營改增”企業了。 上述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方式為什么不是一般計稅而選擇簡易計稅方式?如果選擇一般計稅方式,不考慮進項稅額抵扣,該公司為A房地產公司提供建筑工程使用其內部獨立核算的攪拌站自產的混凝土5000萬元及銷售工地上的下腳料、廢品收入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5000+90+10)÷(1+17%)×17%=741.03(萬元)。為C公司提供工程設計收入50萬元應計算繳納增值稅50÷(1+6%)×6%=2.83(萬元)。 顯然一般計稅方式將較簡易計稅方式產生較多的稅金,該公司是否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式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5號)第七條規定,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且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建筑施工企業屬于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在其“營改增”前無論銷售額是否大于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標準均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其內部獨立核算的攪拌站自產的混凝土5000萬元收入大于50萬元,符合一般納稅人標準,但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相關政策——國稅函[2009]9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 建筑業“營改增”后,上述業務還可以簡易計征增值稅嗎?簡易計征可能還會存在的,比如商品混凝土這種特殊產品銷售,大部分收入將因為該公司變身為一般納稅人身份而必須采用一般計稅方式計征增值稅,因為建筑企業取得的收入只要達到了增值稅暫行條例或“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其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標準就應該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