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問題的公告》政策解讀稿1.公告出臺的背景
土地使用權的來源有兩種渠道:一種是從政府取得,即通常所說的從土地一級市場取得;二是從其他使用人取得,即通常所說的從土地二級市場取得。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繳納營業稅時,對第一種情況下向政府交納的土地出讓金,能否從營業額中減除問題,周邊省份及區內各市地稅機關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有的允許減除,有的不允許減除,造成政策執行不統一。
2.公告出臺的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款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的,其購置或受原價可以從計稅營業額減除。
近年來,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逐步采用市場化的運作方式,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中,以土地成交價款代替了土地出讓金的提法。因此,納稅人交納的土地成交價款應當作為原價給予扣除。同樣地,納稅人交納的土地出讓金也應當作為原價給予扣除。
3.對納稅人支付的征地拆遷、青苗補償及地質災害整治費等費用,不得從計稅營業額中減除納稅人取得政府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其原價僅限于向政府交納的款項。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款項,不論出于何種原因,均不構成受讓原價,不得從計稅營業額中減除。
納稅人受讓土地使用權過程中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屬于受讓原價,也不得從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4.減除憑證的管理
按照財稅[2003]16號第四條,關于納稅人應當提供發票或其他合法有效憑證作為減除憑證的規定,納稅人應當提供交納土地成交價款或土地出讓金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專用收款收據。鑒于土地成交價款和土地出讓金收據內容較為簡單,為完善管理,要求同時提供付款憑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進行核對。
5.對已經繳納營業稅的事項不再進行調整
為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本公告從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對此前已經繳納營業稅的事項,不再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