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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業銷售固定資產如何申報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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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是一家以種植花卉和培植苗木為主營業務的企業,2008年將閑置的土地和廠房銷售給另一家公司。當年我公司被稅務機關鑒定為按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是按銷售固定資產的總收入,還是按銷售總收入扣除固定資產凈值及相關稅費后的余額作為計稅依據?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六條規定,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 用公式表示為: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關于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非日常經營項目所得征稅問題,各地規定不盡相同,請企業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掌握口徑。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蘇地稅函[2009]283號)規定,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非日常經營項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后,應將所得直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日常經營項目所得包括股權轉讓所得,土地轉讓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捐贈收入以及補貼收入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依據上述規定,公司銷售閑置的土地和廠房收入,即取得的非日常經營項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后,應將所得直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應納所得稅額=(日常經營項目所得+非日常經營項目所得)×適用稅率 非日常經營項目所得=收入-成本費用-相關稅費 但是,《廣州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穗國稅發[2010]6號)文件規定,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如兼營項目所屬行業應稅所得率高于主營項目所屬行業應稅所得率的,應在應稅所得率的幅度標準范圍內上調處理;如兼營項目所屬行業應稅所得率低于主營項目所屬行業應稅所得率的,則以主營項目所屬行業應稅所得率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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