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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需要繳哪些稅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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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需要繳哪些稅 近日,某縣成立了首家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由一個自然人設立,主要為種植業、養殖業個體工商戶以及農戶個人等提供質押貸款、抵押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由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規定了小額貸款公司在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并依法納稅。該公司財務人員詢問公司應該如何繳稅。 近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首次通過制度正式承認了民間貸款機構的合法地位,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該文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在主體稅種的界定上主要包括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主體稅種,同時基于一個公司的特殊性質還涉及稅后利潤分紅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經營小額貸款業務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雖然小額貸款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后要向當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授受金融部門行業監管,但是在行業性質的界定上,既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又不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3號)的規定的包括經銀監會批準設立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屬于“非金融機構”,由于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吸收社會存款,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與郵儲銀行以前的“只存不貸”恰恰相反,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但其經營小額貸款業務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并收取資金占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等,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這里征稅的關鍵在于是否發生了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應稅范圍,而與企業是否是金融機構無關。 小額貸款公司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額貸款公司可以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但其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屬企業法人。也就是說,雖然自然人符合規定條件也可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但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制,《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依照本法的規定,就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25%。另外,如果所設公司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2008〕159號)具體界定,將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業和取得收入的組織確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具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因此無論小額貸款公司是由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還是由自然人成立必須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屬于自然人性質企業,沒有法人資格,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排除在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之外。也就是說,自然人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基于其法人性質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不是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股東分得稅后利潤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6年1月實施的新《公司法》使得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國首次得以確立,一人公司是依照《公司法》成立負有有限責任的法人企業,由于一人公司與其股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因此,在納稅時將一人公司與其股東分別對待,即對一人公司先行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再對其作為股東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分得的稅后利潤,即因其擁有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這里需要簡單提及的是,除上述主體稅種外,還可能涉及諸如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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