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5河池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重新核定廣西丹泉酒業有限公司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請示》(河市國稅發[2012]228號)收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和廣西丹泉酒業有限公司2012年《白酒相關經濟指標申報表》中38°喜相逢及52°丹泉糧液有關指標,現批復如下:
一、原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52°丹泉糧液2012年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累計上漲幅度未達到20%,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第十條規定,不需重新核定其最低計稅價格。
二、38°喜相逢2012年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累計上漲幅度在20%以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第十條規定,現重新核定其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詳見附件《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重新核定表》),自2013年1月起執行。
三、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
附件:
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重新核定表
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