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2號 2014-07-04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將試點納稅人間接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托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四)項免征增值稅。
二、試點納稅人提供上述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三、試點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間接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 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四)項
(十四)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1.試點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2.試點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3.委托方索取發票的,試點納稅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托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4.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規定發布之日前,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適用本規定。
總局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2號:關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