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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收益是否需要補交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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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我單位是一個內資企業,從某外商投資企業分回稅后利潤,我單位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外商投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是15%.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減免稅期間,享受的是“二免三減半”政策,今年分回的是三減半的第一年稅后利潤,問:這種情況下分回的稅后利潤是否需要補稅? 答復: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你單位在2007年度以前從享受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待遇的外商投資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不需補稅。2008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投資收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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