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國稅發﹝2009﹞106號 2009-04-10稅屋提示——依據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3號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2015年廢止或失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一批)的公告,本法規全文廢止。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局屬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廣州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切實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及審核事項說明(范本)〉統一格式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24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廣州市實際情況,對省局格式進行了適當的修改和補充,完善后的《廣州市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格式有兩種,分別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的單位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單位,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