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通知
寧地稅發[2012]85號 2012.5.16
各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及直屬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以及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對寧地稅發[2008]178號文件中規定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執行標準進行調整,請遵照執行。
一、以下行業的應稅所得率執行標準暫不調整,仍按原規定執行:
1、飲食業應稅所得率為10%;
2、建筑業(不含裝飾)應稅所得率為8%;
3、貨運業應稅所得率為10%
4、“其他行業”中的計算機服務業、軟件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以及倉儲業、居民服務業、文化藝術業、教育衛生業等行業暫為10%;
二、除第一條列舉以外的其它行業的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執行標準調整如下: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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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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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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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應稅收入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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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應稅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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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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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牧、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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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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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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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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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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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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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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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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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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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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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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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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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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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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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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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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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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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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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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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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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不含貨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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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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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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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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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1-6欄所列行業外的其他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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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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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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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先按照納稅人上一納稅年度的應稅收入額確定納稅人當年季度預繳適用的應稅所得率。待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再按納稅人當年實際應稅收入額所對應的行業及應稅所得率進行匯算清繳。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未盡事宜,仍按國稅發[2008]30號、國稅函[2009]377號、蘇地稅函[2009]283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