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基數管理的通知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不發廈門),平潭綜合實驗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省局稽查局,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及派出機構(不發廈門):
近日,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基數管理問題的通知》(閩人社文[2014]364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具體貫徹落實意見通知如下:
一、大力宣傳,營造和諧的征繳氛圍
1.宣傳重點:一是強化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的申報理念,強調嚴格按《社會保險法》規定辦理征繳業務;二是沒有人社部門報備表的不得按最低工資標準申報繳費;三是自2015年1月1日起,靈活就業人員和無雇工個體戶每月申報的繳費基數應當不低于1600元;四是難以確定工資繳費基數的按當地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申報。
2.宣傳形式和途徑:一是各地納稅服務窗口電子屏幕從即日起滾動播放《通知》;二是省局將通過“網上辦稅系統”、短信平臺和《海峽財經導報》等方式發布相關規定要求;三是在當地電視臺、廣播電臺(包括交通頻道)、視訊全城通(的士LED等)和樓宇電視等媒體上播放2015年每月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不低于1600元的宣傳標語;四是印制簡易宣傳單發放給企業、社區居委會,或在公園、超市等人員集中的地方張貼。
二、信息管費,打造簡便的征管平臺
1.省局將修改福建地稅綜合業務管理系統社保費申報管理模塊。確因經營困難等原因以最低工資標準申報繳費工資的繳費人,應當在2015年3月31日前事先向地稅機關提供經當地人社部門審核確認(蓋章)的《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報備表》,地稅機關將其錄入系統(費種鑒定后),方可按最低工資標準申報繳費,否則系統限制申報。
2.加強對系統預警值指標的設置管理。2015年各地設置預警值的指標一律不得低于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并密切關注和分析低于預警值申報的繳費人生產經營動態,適時約談或與人社部門溝通處理。
3.根據原省勞動保障廳、地稅局《關于社會保險費征收移交地方稅務機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勞社[2000]440號)文件規定,各地應當繼續加強對人社部門委托辦理的社保登記、申報審核及相應處罰權的行政管理,比對分析綜合業務管理系統的養老保險參保覆蓋面和繳費人的申報動態,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并妥善解決。
三、部門協作,強化申報的法律意識
1.共同宣傳:與人社局、社保中心溝通協商,聯合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
2.聯合檢查:對申報的繳費工資明顯偏低、特別是達不到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應當選擇重點戶進行分析,并將分析情況提交人社部門,由其組織開展執法檢查或聯合執法檢查。
四、加強領導,提高法規政策的執行力
1.各級地稅機關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將其擺上稅費同征同管的應有地位,在布置征管事務、探討企業繳稅事項、研究稅法執法督查和執法風險等問題,以及領導作會議講話時,務必同時考慮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問題。
2.深化社保費征管相關制度的落實。各地要研究貫徹《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相關制度的通知》(閩地稅發[2012]213號)的具體措施。《社會保險費征管質量考核制度》從2015年起納入省局對各設區市的績效考核評價指標,并將“五率”考核權重綜合計分指標修訂為:覆蓋率30%、參繳率25%、入庫率5%、清欠率5%、繳費率35%,各地應當加強對下一級評價指標和考核的管理工作。
3.重視社保費征收數據分析。各設區市局每個月后5個工作日內要將分析報告報送省局(計財處、規費處),并選擇重點內容或每季度及時向當地財政、人社部門通報,同時向當地人大、政府報告。
4.省局在適當的時候對規費工作,特別是貫徹《通知》的情況進行巡查,并對巡查結果予以通報。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