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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關稅[2008]103號 關于調整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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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8-12-26 發文字號: 財關稅[2008]103號 海關總署: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自2009年1月1日起,對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稅目稅率 (一)將無鉛汽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1.0元;將含鉛汽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將石腦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1.0元。對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已繳納的進口環節消費稅予以返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乙烯類產品具體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芳烴類產品具體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三)將溶劑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將柴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0.8元。 (五)將燃料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0.8元。對燃料油稅目中包含的蠟油開征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為0.8元/升。 (六)將潤滑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1.0元,對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開征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為1.0元/升。 (七)將航空煤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0.8元,暫緩征收。 調整后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稅目稅率表見附件。 二、修訂政府收支分類科目 (一)在收入分類101類“稅收收入”02款“消費稅”02項“進口消費品消費稅”下新增02目“進口成品油消費稅”、21目“進口成品油消費稅退稅”。 (二)在征收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時,應單獨開具繳款書繳入中央國庫。預算科目欄填寫101020202目“進口成品油消費稅”,“級次”欄填寫“中央100%”。 (三)以前年度超繳、欠繳、漏繳的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按修訂后的科目分別辦理清退和補繳手續。 附件: 1.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2.進口環節消費稅稅目稅率總表 下載:zip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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