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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的稅務籌劃——財稅[2009]59號文第七條的解讀與建議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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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2011年,涉及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被追繳稅款的案例此起彼伏,各地稅務機關大顯神通,紛紛創造了當地的史上第一,一旦被盯上,最后的談判結果無不是企業“心悅誠服”,主動繳納稅款。 其中不乏股權轉讓被征繳:非居民A直接轉讓居民企業B的股權被征稅; 非居民A通過轉讓非居民C的股權,從而間接轉讓居民B的股權被征稅; 但是盡管近期案例猛增,應該看到,大量的平價轉讓,仍然沒有被調整納稅;財稅[2009]59號文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第七條:七、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除應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后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二)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三)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其他情形。畢明偉解讀——對59文涉及中國境、內外的適用于特殊重組的理解:1、涉及境、內外的重組交易;2、僅限股權和資產收購2類交易類型;3、還要滿足5+1個條件(第七條的四個條件之一); 只有同時符合以上3點的才可以選擇特殊重組,其他的形式的重組(包括同一控制下(關聯方)、非同一控制下、轉讓全在境外發生的任何形式重組(對境內來說是間接轉讓),轉讓涉及境內外的債務重組、合并、分立3種形式,都沒明確,一概不能選擇特殊重組),全部應按公允價值轉讓,該交稅的交稅。作為稅務籌劃人員,在為企業提供決策方案的時候:涉及境內外的關聯重組或全部在境外的關聯重組,只要不能嚴格靠上特殊重組的3個條件應建議企業:1、分掉全部留存收益2、盡量原價評估、原價轉讓3、慎做1元轉讓4、如果有溢價,要按納稅去籌劃考慮事實上,江蘇某市2010年56家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其中52家企業采用原價轉讓,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企業的選擇。國稅函[2009]698號文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規定:七、非居民企業向其關聯方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其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九、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并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非居民企業納稅類型判定表(按順序區分勞務與非勞務,協定與非協定,常設機構與非常設)下載: rar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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