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地稅系統各單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28號)和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地方稅務局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津地稅征[2010]8號)要求,自2012年11月1日起,我市推行銷售不動產項目管理和網絡實時開具發票。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實施范圍
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并辦理稅務登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有不動產銷售行為的非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時實行按不動產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項目登記后,可使用網絡實時開票系統開具銷售不動產發票;非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到項目地地稅局代開銷售不動產發票。
二、項目登記登記及網絡發票管理辦法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
1.項目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取得《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地地稅局申請辦理項目登記,按項目開發進度到項目地地稅局依次辦理土地信息、項目基本信息、施工信息、銷售許可證信息及不動產銷售明細信息的登記確認手續,并分別提供以下資料:
(1)不動產項目登記備案表;
(2)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
(3)土地使用權合同;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通知書、附圖;
(5)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
(6)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7)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
(8)不動產銷售許可證及其明細。
為減化辦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先登錄天津財政地稅政務網錄入項目登記信息,再到項目地地稅局進行項目確認。
項目地地稅局應認真審核相關資料,核對資料原件、復印件是否一致。對符合規定的,辦理項目登記確認手續后,退還原件,留存復印件,建立項目管理檔案;對資料不齊全的,可要求納稅人進行補正后辦理確認手續。
2.發票核定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向注冊地地稅局申請認定銷售不動產網絡自開具發票納稅人:
(1)在注冊地依法辦理了稅務登記;
(2)財務核算制度健全、依法納稅;
(3)網上申報納稅人;
(4)能按照規定辦理不動產項目登記。
注冊地地稅局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網絡自開具發票納稅人資格,限定最高開票份數、累計開票限額和離線開票數據上傳時限,并發售銷售不動產發票。
3.發票開具
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項目登記和發票核定后,可登錄網絡實時開票系統開具發票,開票數據信息直接納入征管系統管理,實現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開具發票情況的實時監控。
4.項目變更及注銷
(1)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應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資料向項目地地稅局申請變更項目登記。
(2)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動產銷售完畢,應自不動產銷售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資料向項目地地稅局申請注銷項目登記。項目地地稅局應對項目稅款進行清算,比對發票開具金額與稅款入庫情況,核對稅款是否足額入庫。
(二)非房地產開發企業
1.項目登記
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銷售不動產行為的,應自不動產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以下資料向項目地地稅局辦理項目登記:
(1)不動產項目登記備案表;
(2)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
(3)不動產權屬證明;
(4)不動產銷售合同;
(5)經辦人員身份證明。
?業一律實行銷售不動產項目管理和網絡實時開具發票。天津市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開發商自開票系統、天津市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銷售商自開票系統停止使用并不再下發解鎖文件。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該系統內開票數據完全上傳至項目地地稅局后,于2013年6月30日前向原發票領購地地稅局辦理發票繳銷手續。
四、工作要求
(一)實行房地產項目管理和網絡實時開具發票是加強房地產行業稅收征管的重要內容,有利于強化稅源管理和監控,各地稅局要高度重視,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相關政策,掌握操作的流程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切實措施,合理安排工作進度,確保房地產項目管理和網絡實時開具發票工作順利進行。
(二)各地稅局要做好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培訓,使企業及時掌握新的規定和涉稅事宜。同時,采取辦稅服務廳公告、稅務網站、納稅服務熱線等形式向納稅人做好宣傳輔導和解釋工作,為納稅人做好服務,并將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市局反饋。
五、《關于調整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征管分工和收入歸屬問題的通知》(津財辦[2006]17號)與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