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國家稅務局成都市商務局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成都市財政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成都市電子發票應用試點若干事項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0號)相關規定,經研究決定,自2014年6月25日起,在成都市開展電子發票應用試點。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電子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以電子方式存儲的收付款憑證。
二、電子發票應用范圍,限于經成都市商務局確認在成都市注冊登記并由成都市國家稅務局確認上線運行電子發票系統的電子商務企業,在其自營電子商務平臺或本地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面向個人消費者和經有關部門確認可接收電子發票的企業銷售商品時開具。待相關條件成熟后,可向在成都市注冊登記的企業和其他單位銷售商品時開具。
三、試點期間,電子發票的業務和技術標準由成都市國家稅務局制訂。試點企業通過成都市國家稅務局電子發票系統辦理電子發票開戶登記、在線生成、發票開具、數據傳輸等事項。
四、電子發票應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如實完整開具,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保存、報送。
五、試點開具的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具有同等效力,有關部門確認的可接收電子發票的企業取得的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完全同等效力。
六、試點企業應確保電子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不得篡改、刪除、偽造。
七、電子發票的信息可以在成都市國家稅務局網站或授權的其他網站進行查詢驗證。取得電子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查詢驗證電子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對不符合規定的電子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八。電子發票開具后,如發生開票錯誤、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等,應開具紅字電子發票。開具紅字電子發票后,在成都市國家稅務局網站或授權的其他網站查詢對應的原電子發票信息時,查詢結果包括開具金額為負數的紅字電子發票的內容。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開、偽造、變造電子發票或從事其他發票違法活動;不得通過紅沖電子發票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違反相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本通告自2014年6月2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成都市國家稅務局
成都市商務局
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成都市財政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