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第4號 2013-7-22 為進一步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決定在全國范圍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為便于納稅人及時掌握和了解相關政策規定,現將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一、基本規定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繳款書,需經國稅機關稽核比對相符后,其增值稅額方能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繳款書,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以下簡稱《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二、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流程及稽核比對結果處理
(一)信息采集。《抵扣清單》仍然采用電子申報軟件或通用稅務數據采集系統進行采集和導出。納稅人應按要求完整規范采集海關繳款書。其中:數字、字母、符號以半角錄入;大寫英文字母“L”在內的22位號碼必須填寫完整;其中“-”不能以“/”或“_”代替;英文字母“L”一律為大寫;海關系統開具的海關繳款書號碼上方打印的括號及括號內的四位數字不屬于繳款書號碼,不應錄入;開票日期應錄入票面填發日期;如企業取得同一號碼多張海關繳款書,稅額應按末張海關繳款書最后一欄合計數錄入。
(二)申請稽核。納稅人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或通過網上申報系統報送《抵扣清單》后,稽核系統可生成《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數據接收結果通知書》及《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數據接收結果清單》。如需紙質資料,可由主管國稅機關工作人員打印后提供,納稅人也可通過網上申報系統下載后自行打印。
(三)查詢、確認稽核結果。國稅機關于每月納稅申報期內,向納稅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對結果,納稅人應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或通過網上申報系統查詢稽核結果。納稅人稽核結果中無滯留票信息的,稽核系統在每月1日自動導出比對結果,并生成最終稽核結果及對應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稽核結果通知書》和《增值稅抵扣憑證稽核結果清單》(以下簡稱《通知書》);納稅人稽核結果中有滯留票信息的,必須由納稅人在每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前2日之前,自行確認下載《通知書》,生成最終稽核結果。納稅人自行下載《通知書》生成最終稽核結果中,如滯留票已比對相符,當期可申報抵扣,否則仍作為滯留票轉入下期繼續比對。自行確認下載《通知書》每月只能進行1次。如需《通知書》紙質資料,可由主管國稅機關工作人員打印后提供,納稅人也可通過網上申報系統下載后自行打印。
(四)稽核比對結果的處理。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在國稅機關提供稽核比對結果的當月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于產生稽核結果的180日內,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逾期的進項稅額不予抵扣。屬于納稅人數據采集錯誤的,數據修改后再次進行稽核比對;不屬于數據采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數據核對,主管國稅機關會同海關進行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主管國稅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由主管國稅機關進行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國稅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滯留的海關繳款書,可繼續參與稽核比對,納稅人不需申請數據核對。
三、新老管理辦法過渡期納稅申報規定
(一)納稅人在2013年7月納稅申報期報送的需6月份所屬期抵扣的符合申報抵扣條件的海關繳款書,按原管理辦法申報抵扣。2013年7月1日后,納稅人取得符合申報抵扣條件的海關繳款書,應按新管理辦法稽核比對相符后方可抵扣。
(二)納稅人在2013年7月納稅申報期仍使用原網上申報系統,按原申報方法進行納稅申報,納稅申報期結束后再進行網上申報系統升級,升級時間另行通知。
四、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