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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轉讓給親屬(父親)契稅減免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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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要問一下關于拆遷契稅的問題。我有一套平房今行拆遷了,我把這套平房的拆遷房轉讓給了我的父親,當地地稅局的規定是轉讓給直系血親的(拆遷部分)可免征契稅,超額部分正常計征。我的房產證上只有我老公的名字,當地地稅局說,我老公與我父親沒有血親關系不能減免(只看房產證上的名字與被轉讓人有沒有血親關系,不管是不是婚內財產,想把平房房產證改成我的名字,房產局說可以改,但是新房銷售合同已簽,只有我老公的名字,房產證改了銷售合同也要改很麻煩)。我想問像我這種情況平房本身就是我與老公的婚內財產,法律有名文規定,既便是房產證上未寫明我的名字,那也可以看作是我的房子轉讓給我的父親。我這種情況可以免征嗎。王英:你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契稅。房屋贈與屬于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之一,應當繳納契稅。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契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對《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屬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產,房產權屬發生變化時,應按贈與征收契稅。因此,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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