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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對外支付試行稅務備案制度的征管規定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9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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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是對境內機構在境外從事運輸、旅游、通信、建筑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經營服務交易行為的統稱, 它是全面展示我國對外貿易經濟繁榮高速發展的一個前沿窗口。目前,我國出臺若干配套稅收政策及措施,其意義在于進一步完善國際稅收征管體制,推進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革,促進服務貿易的健康發展。2008年2-3月份,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試行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58號)3份文件(以下簡稱新規定),規定從2008年4月1日起,在天津、上海、江蘇、四川、福建、湖南6個省(市)實行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管理的試點工作,改變過去的提交稅務憑證管理轉向稅務備案制度管理新模式過渡。 一、試行稅務備案制度的原因及現實意義 服務貿易項下對外支付的稅收征管制度由來以久。起初的管理制度可以追溯至1999年,服務貿易對外支付境內機構必須提交稅務憑證開始,該業務的辦理首先要到當地國、地稅的稅務機關取得稅務憑證(包括完稅憑證、不予征稅憑證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再去相關銀行辦理對外支付。但是取得上述的稅務憑證往往需要一定的時間, 境內機構在銀行與稅務機關間多次往返,增加了工作量,這為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的實現打了折扣。另外,還由于稅務憑證種類繁多,銀行往往難以判斷不同情況下企業應提交的稅務憑證,給銀企雙方都帶來麻煩。這使得為進一步完善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收征管工作的改革加快了進程。因此,《新規定》下發明確了凡辦理5萬美元以上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的,只要到地方國稅機關備案,就可以用填報的《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來替代稅務憑證。稅務機關根據合同復印件確認《備案表》內容,在原件及復印件上簽章后退還。境內機構憑《備案表》及相關單證在銀行辦理付匯,然后在規定時間內到稅務機關履行申報納(免)稅手續。 可以講,試行服務貿易對外支付先行稅務備案的管理措施意義重大。 一是加快了我國與國際稅收征管體制的接軌。《新規定》進一步完善我國稅收征管制度,將國內稅收制度改革放眼于世界,趨向于國際稅收制度一體化,使境內機構在國際市場角逐中的公平競爭能力提高。 二是推進了我國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革的進度。《新規定》使服務貿易對外支付手續更加簡便快捷,從而提高了銀行辦理對外支付手續的效率,方便了境內機構的對外貿易經營,有助于推動我國服務貿易的健康發展。 三是支持了境內機構“走出去”“引進來”的經濟戰略方針。《新規定》從實際出發,在業務處理的時限上著眼,減少境內機構往返于國、地稅及銀行之間反復奔走的煩瑣,實現了當日付匯的可能,這正是遵循服務貿易“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經濟原則。為搭建一個符合當前境外投資發展實際的、比較規范和系統化的稅收法規體系創造了條件。 二、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的對象及范圍 (一)稅務備案對象主要是指境內機構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服務貿易5萬美元以上(含5萬美元)對外支付的,需要辦理稅務備案。如果是個人對外支付不適用此規定。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僅限于試點地區企業在試點地區付匯。除5萬美元以上服務貿易對外支付實行稅務備案制外,其它對外支付如股息、利息、租金等項目仍然按照老政策執行,需到稅務機關開具完稅證明。 (二)稅務備案范圍 稅務備案的范圍主要包括:運輸(不含國際海運)、旅游、通信、建筑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金融服務(包括擔保費,但不包括利息)、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交易而發生的對外支付。 三、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的受理 (一)備案與稅收管理流程 主管稅務機關的省(市)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工作,具體執行仍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匯發 [1999]372號文件規定辦理。其管理分工為,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受理境內機構提交的《備案表》,并將其傳遞至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根據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傳遞的《備案表》提供的信息,進行稅收征管。 (二)境內機構備案申報首先,境內機構在銀行辦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5萬美元)服務貿易對外支付時,應當事先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稅務備案手續,并通過以下方式領取《備案表》: 1、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窗口領取; 2、省、市兩級國家稅務局官方網站下載; 3、自行復印空白表備用。 其次,境內機構應如實填寫《備案表》,打印一式4份并簽章后,附送合同或協議2份向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再次,境內機構在辦理稅務備案后7日內,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履行申報納(免)稅手續,或就相關的稅務事項作出說明。 (三)稅務機關備案受理 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在接到境內機構的備案申報后,應對《備案表》所填內容與相關合同協議進行核對并確認無誤后,現場填寫《備案表》中“主管國稅機關填寫”相關內容,編制《備案表》流水號,并在《備案表》原件及3份復印件上簽章。其《備案表》原件及1份復印件退還境內機構,留存《備案表》復印件2份。試點省(市)的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所刻制稅務備案專用章,應向同級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后方可生效使用。 (四)境內機構銀行支付 境內機構完成稅務備案手續后,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簽章的2份《備案表》(原件與復印件),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單證,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對外支付手續,用以替代現行規定要求的稅務憑證,并根據現行規定提交其他單證。銀行在辦理有關對外支付手續后,應在《備案表》原件上簽章。 另外,境內機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境內機構須在每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手續,但只需在首次付匯備案時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交合同復印件,向銀行只需提交境內機構填報并簽章的《備案表》。 四、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的稅收征管《備案表》是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對服務貿易對外支付項目進行稅收征管的依據。其具體稅收管理如下: (一)備案啟用時限。受理備案的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應當自境內機構辦理稅務備案之日起3日內,將留存的《備案表》1份及相關的合同或協議(復印件)傳遞給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同時,主管地方稅務局應當定期到主管國家稅務局取回《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原件及合同復印件,以保證應征稅款及時征收。 (二)稅收征管時限。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7日內,主動要求境內機構進一步提供相關資料,并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核,作出征、免稅判斷,及時進行稅收征管。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將境內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對外支付附表,與其提供的《備案表》信息進行比對。 如果境內機構需要適用稅收協定或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相關境內機構需在辦理納(免)稅申報或就稅務事項作出說明時,提交協定對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境內機構人員為對方國家居民的《居民身份證明》。 (三)備案檔案管理。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為境內機構建立服務貿易對外支付項目稅收管理檔案,做到一戶一檔。境內機構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境內機構的對外支付檔案應當在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并入境內機構的納稅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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