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遞延納稅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1)在年金繳費環節,對按國家規定的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繳費部分不超過限額標準的,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標準繳付的部分,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代扣個人所得稅。
(2)在年金基金投資環節,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在年金領取環節,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年金的單位繳付部分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標準是多少?
答:對于企業年金,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企業繳費每年不得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
對于職業年金,根據《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最高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8%,且不能超過本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分配額的3倍。
5.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在稅前扣除的標準是多少?
答: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中,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不得超過參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6.退休領取年金時,該如何計稅?
答: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后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納稅;按年、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納稅。個人領取年金的應納稅款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繳。上述所說全額為領取年金的總額,即不得減除工資薪金所得35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
7.若一次性領取年金時,該如何計稅?
答:對個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并就其月分攤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不允許采取分攤的方法,而是將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8.若某單位在政策實施前已為個人繳納年金,領取時如何計稅?
答:對單位和個人在新政策實施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2014年1月1日之后領取年金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就其余額按規定征稅。在個人分期領取年金的情況下,可按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占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計后的余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如:李先生2014年1月1日前年金賬戶留存45萬元,2014年期末年金賬戶留存50萬。李先生于2015年1月1日起退休,并領取1萬元/月的年金,則其應納稅所得應為1-1×(45/50)=0.1萬元,按照全額適用工資薪金所得稅率的要求,其應繳納1000×3%=30元的個人所得稅,由托管人進行代扣代繳。
9.繳費和領取環節如何進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
答:年金繳費和領取環節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在年金繳費環節,由個人所在單位在其繳費時,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在“其他”扣除項目中填列,對超出免稅標準的部分隨同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一并計算代扣個人所得稅,并向其所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年金領取環節,由托管人在為個人支付年金待遇時,根據個人當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繳費及納稅情況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并向托管人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例如:甲公司委托乙養老保險機構為受托人,丙銀行為年金托管人,則在繳費環節甲公司為代扣代繳義務人,領取環節丙銀行為代扣代繳義務人。
稅總發[2013]14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