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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財稅政字[2009]15號 浙江省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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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浙財稅政字[2009]15號 2009.8.26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寧波不發),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稽查局: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號)、《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和《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意見》(浙勞社[2002]149號)的有關規定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稅額時扣除的企業實際發生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還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必須是企業在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礎上發生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支出;二、企業辦理的補充養老保險必須是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之后且符合其他規定條件才能享受的;三、企業辦理的補充醫療保險必須用于參保人員的醫療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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