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稅前扣除是重中之重,但如果收入確認的計算出現問題,匯算清繳中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同樣會不正確,產生稅務風險。在收入確認中,納稅人須注意如下常見問題: 1.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是否分別按照權責發生制等原則加以確認 2.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作納稅調整 3.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是否并入應納稅所得額 4.是否存在利用往來賬戶延遲實現應稅收入或調整企業利潤 據了解,從2013年起,許多地方的稅務機關對于境內企業的關聯交易也投入了很大的關注,特別是有些集團劃分成本中心和利潤中心。當集團內高新技術企業或軟件企業有優惠政策,集團會將收入和利潤向這些企業傾斜,從而造成稅收的減少和稅負的規避。 5.取得非貨幣性資產收入或權益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6.是否存在各種減免流轉稅及各項補貼、收到政府獎勵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7.是否存在接受捐贈的貨幣及非貨幣資產,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8.企業從境外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計稅 例如受控外國公司,即企業在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等地注冊的殼公司,所有的經營管理都是在國內進行,被中國企業所控制,它取得的相關收入應計入居民企業當期納稅所得額。 9.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之后出售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0.從上市公司分回股息時持股時間不滿12個月是否納稅 11.非居民所得支付企業是否正確代扣代繳源泉扣繳所得稅 為了更好的理解收入確認問題,我們下面來看幾個案例。 案例一:預收賬款收入確認 2010年3月,A公司收到B公司采購化工原料的訂金1000萬元,會計掛預收賬款科目,直至年底,B公司沒有開出采購訂單,該1000萬元是否確認為收入?直至2013年3月,B公司三年既未采購原料也未要求退還訂金,此時是否應確認訂金為收入?2014年1月,B公司終止營業并辦理工商注銷,且清算過程中未向A公司提出退回訂金,則此時A公司取得的該訂金是否應該確認為收入?
解析: 在2010年,國家支持民營企業進入某些行業,當時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的合作后,其合資的公司向A公司采購原材料,在一段時間之后,出現民營企業的股東撤資,但是由于相關手續沒有辦理,與供應商相關的交易出現斷裂,只有等著合資公司最終被注銷。A公司收到1000萬元款項,B公司在該年度內未采購商品,這是預收賬款,屬于企業負債,如果B公司下單采購則要沖抵貨款,如果取消采購則應退還。所以不能確認為收入。 此1000萬元預收賬款,只要沒有轉為采購款也沒有退還對方,不論時間多久,都不能改變其債務的本質,所以三年的時間刻度并不是確認其是否作為收入的標準。在公司注銷后仍未進行采購也未要求退款,則該訂金構成了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于B公司注銷年底確認為營業外收入。 案例二:收取上級工會返還的工會經費 某公司繳納工會經費后,市總工會將上繳工會經費的60%將返還繳費公司工會,用于服務廣大職工。 解析: 上級工會返還的工會經費,其所有權在工會,不屬于企業的收入,所以正常情況下應該是返還給工會而非公司。但在一些地方,依然有直接返還給企業的。此時,該款項屬于代收的負債,公司全額返還給工會后屬于代付,不涉及收入確認的問題。 實踐中,有些公司收到工會經費,統一由公司核算,并用于工會的開支,這樣就把工會的經費變成了企業的經費,把返還的經費變成了企業的收入,把工會的支出變成了企業的支出。這就會涉及所得稅事項,在收到經費時需要確認收入。部分地區稅務局將企業工會是否開立單獨的工會賬戶作為判定標準。 案例三:按年度確認收入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造房屋時往往需要很多年再出售給個人消費者。開發企業的主管稅務局要求企業每年按照完工百分比確認其收入,這樣的要求合理嗎?某香港的房地產集團來大陸投資,與中國本土企業一起設立合資企業進行開發。香港集團往往會在中國設立地區總部,地區總部每年會向合資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包括信息收集、合同管理、法律支持等,并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合資公司往往會照顧本土投資方,等到整個項目完成,房產出售獲得盈利之后再支付管理服務費。中國總部的主管稅務局要求該地區總部按年度進行收入確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主管稅務局的要求合理嗎?地區總部的主管稅務局的要求合理嗎? 解析: 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由于其在建造期間完全是沒有收入的,如果按照完工百分比確認收入并繳稅,將是一個非常驚人的金額。從稅法角度也是沒有依據的,企業沒有資金,不可能借債付稅,不符合納稅能力原則。對于地區總部常年提供勞務,即使與合資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在三年或五年之后再行支付費用,稅務局也可以要求其按年度確認收入。由于這是一個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稅務機關會考慮這種遞延支付是不是一個遞延納稅義務的手段,因為稅款也是有時間價值的。 |